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4年第36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生效日期:2024年09月13日
内容摘要:
近日,针对化妆品境外检查前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等2款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化妆品备案人西班牙凯他利丝公司涉嫌存在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双氟拉松丙酸酯”生产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西班牙凯他利丝公司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等2款化妆品,暂停经营。
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