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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关于稀土行业企业的行业准入规则审查和合规审查 更新日期: 2024-04-08 浏览:37


引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对于保护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稀土行业需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监管体系,严格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完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稀有金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会对稀土行业企业的行业准入规则审查和合规审查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各欲投资稀土行业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关于稀土行业准入问题

1、因稀土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有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系统的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初步确定所要投资的稀土企业是否确实有经营资质。

2、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在规范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和稀土行业资源保护方面,对从事稀土生产、冶炼行业的稀土企业的合法性经营进行合规审查。

3、根据《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据此,需审查稀土企业是否办理过相关的核准手续。

4、建议投资企业应当要求稀土企业提供近一年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通知文件,以审查其享有的开采、冶炼指标,以及确认稀土企业系按照实际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开采的稀土产品,否则则属于违法开采、超标开采的情形。

5、审查稀土企业是否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下称“《规范条件》”)。

(1)审查稀土企业相关许可证书、文件。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2)审查稀土企业的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规模要求,工艺和装备是否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耗能的清洁生产工艺。

(3)审查稀土企业是否有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稀土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审查稀土企业是否取得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依法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如涉及放射性污染物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综上,由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投资企业应当审查稀土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如果符合相关要求,但稀土企业并未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投资企业可在投资方案的节点设计上,要求稀土企业限期申请列入行业准入的稀土企业名单,限期未列入的,投资方案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机制。

如稀土企业已列入《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建议投资企业在投资前,由稀土企业提供如下曾提出公告申请时的资料,以供备案:

(1)稀土企业营业执照及核准手续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3)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4)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5)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7)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关于考虑建立稀土行业的检查制度

为支持稀土深加工产业的发展,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

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对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建立建立相关信用机制,将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稀土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有正式的条例公布,应密切关注相关稀土管理条例文件的正式出台,以确保依法执政。

三、结语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也在日益规范稀土行业的管理,出具各项法律法规。本文就目前国家关于稀土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总结,以期让读者对稀土行业企业准入规则和投资审查要点有初步了解。

律师介绍

容韵雅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房地产事务部副主任、京师深圳律所妇联副主席、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委委员、广东省涉外新锐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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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民商事纠纷与执行、房地产、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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