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二期·2023年4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D律所被投诉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梁某、招某、林某及贺某因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条款事宜分别投诉,基于4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现就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概括如下。投诉人投诉称:四位投诉人均购买位于斗门的某商品房,D律所为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的签订提供协助服务,律师费用1100元由投诉人支付。投诉人称,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时,D律所未告知其合同的条款内容,后在交房时,发现补充协议中有很多不平条款、霸王条款。投诉人均认为自己花钱请D律所,但其却为开发商提供服务,帮着开发商让投诉人签订放弃合法权利的合同。投诉要求D律所要求退还律师费1100元,取消霸王条款。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因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事宜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律师服务费约定为1100元。投诉人在合同中还作出购买房产是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风险由个人承担等声明和保证。后被投诉人依约为投诉人提供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协助服务,收取律师1100元,开具收据,并开具发票给到投诉人。
投诉人所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开发商根据规定设置的条款,在业主认购和网签前已进行公示。在签订时,每样需要客户签署的文件,都有与客户说明所签署的是什么材料,并且会针对重要内容提醒注意,重要内容主要是客户信息、房号、价格、违约责任、开发商的交楼标准及保修事项等,其在无异议后才签字。条款内容应由投诉人自行与开发商协商修改,被投诉人的职责是协助投诉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内容。
被投诉人认为其在整个服务过程“规范、认真、负责、平和”,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或代理不尽职情形。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四位投诉人于2018-2019年期间分别购买了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斗门区的某商品房。期间四投诉人分别与D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协助投诉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2、代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3、代为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等。
合同签订后,D律所按照约定为投诉人提供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协助服务,四投诉人分别向D律所支付律师费1100元,D律所按规定开具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收据、律师费发票等文件中均注明商品房小区的名称。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四位投诉人对D律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未见D律所在订立委托合同及履行委托服务内容的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情形,也没有发现如投诉人所述违规代理案件的现象,故四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各律师事务所,注意对收案流程和指派律师办理业务制定严格的程序,接受委托要签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做到尽职尽责,并保留必要的工作记录。否则将会因违规代理、代理不尽责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S律师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S律师自称曾在司法系统执业,需要10万元“前期费用”用于疏通关系,否则难以胜诉。投诉人无奈于2017年8月28日转账给S律师私人账户10万元,该案拖了22个月才判决且结果败诉。投诉人认为上述10万元“前期费用”属于敲诈,要求律协依法依规处理并退还10万元。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与S律师系老乡,知悉S律师的执业经历。案涉10万元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不是所谓的“前期费用”。被投诉人不存在案外收费以及违法违规承办案件的事实,也不存在以请客吃饭为名向当事人要钱的事实。投诉人关于退费的要求没有依据。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2017年4月16日,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投诉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8月28日,投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S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转账附言:“律师费(**案件)”。
律师事务所称S律师收到该10万元后与律所进行了结算,其已收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前期律师费10万元,并称因投诉人要求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无真实交易,需要更改委托代理合同,故一直未开发票,投诉人对此予以否认。
2021年7月9日,律师事务所向律协提交了购买方为“投诉人姓名”,金额为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发票备注为:“律师费(***案件)”。投诉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10万元是“活动经费”,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发票,投诉人及律师事务所解释称:2017年8月28日S律师收到投诉人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后,已向律所作出收费说明,当时适逢律师事务所购买写字楼进行办公室装修,S律师负责装修事宜,期间S律师有向律所借支款项,其个人也有垫付部分材料款和工程款,直至2020年5月,律所与装修公司结算后,才与S律师进行总结算。结算后S律师将此前收取投诉人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转账到律所账户。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S律师、S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均予以“训诫”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律师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律师事务所未收费后未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亦违反规定,均应当受到行业处分。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费务必由律所统一收取,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律师个人代收的,则应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且律师个人收取费用后应及时将费用交还给律所,律所应及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