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案例
律师日前接到咨询,内容如下:客户是一家服装设计以及销售公司,在每个季度之前,都会根据当年以及当季度的流行特点,设计服装并进行加工、销售。但限于服装市场的特点,例如周期短、产品设计会优先于产品本身进行发布等,经常会遇到”仿品“,甚至服装市场就是一个在与仿品进行“赛跑”的市场。往往在正品产品上市的同时,仿品就已经上市了,公司很难进行维权。那对于服装企业,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
法律分析与风险提示
从一般意义来讲,通过著作权对服装设计以及成品进行保护,是最能够让人接受的,因为服装设计或服装成品作为常规意义上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似乎是最值得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或者服装成品,却存在很大的困难:
(一)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
首先,对于服装设计图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性质究竟应该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通常而言,设计图是设计人员通过服装的尺寸、规格、样式等,指导服装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的图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相比较于美术作品更为强调审美意义来说,服装设计图被定义为图形作品似乎更为恰当。当然,如果设计图在体现尺寸、规格、样式等的同时,还体现了设计师对于色彩、线条等方面的独创性设计,能够切实体现作品美感,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与此同时,即使服装设计图能够被当做作品进行保护(不论属于何种作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规制侵权者通过设计图直接制作成衣的行为。即按照设计图直接制作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这似乎听上去难以理解。
简单来讲,涉嫌侵权行为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通过抄袭的方式重新绘画设计图并对设计图进行传播,第二种为根据原有设计图直接制作成衣并销售,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背景下,前者构成侵权但后者并不构成侵权。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行为,仅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特别声明:这不是绕口令!!!)。换句话讲,“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尽管这种说法很难得到认同。曾有著名学者在某官方会议中声明,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如禁止“从平面到立体复制”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保留意见)
(二)服装成品的著作权保护
相比较于对服装设计图进行著作权保护,直接对服装成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则更为困难。服装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实用品,很难界定其设计目的是为了实用还是审美,其实用性和艺术性很难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这也就导致了服装成品很难因其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因为很难区分是为了审美还是为了实用),而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服装设计企业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理性看待对服装设计或者服装成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如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装进行著作权保护存在困境,决定了对于服装设计图或者服装成衣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企业最好对于服装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整体规划,而不要因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就高枕无忧!
2.优先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服装设计保护
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要限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虽然服装本身具有一定艺术性,但究其根本是一种工业产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服装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恰当。
考虑到服装行业周期很短,对于侵权打击必须要以“快速”为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来讲,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这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公告的权利进行保护,似乎比通过著作权保护更为妥当。而且从打击侵权的方式而言,通过专利权进行打击更为多样、快速,例如《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当中就对于服装侵权中常见的展会以及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侵权都作出了特别规定,使得企业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很快的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自身权利。
3.通过对服装当中的特定设计元素申请商标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总的来讲,对服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结合著作权、专利、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方式,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对于服装企业来说,对于服装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事先整体规划,确有利于保护自身服装设计继而保护自身服装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武俊吉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知识产权法方向),本科学位为理学学士(网络工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