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王某某任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部技术副总监,在进入公司前系通过求职招聘进入公司入职。由于对公司主管机关及相关金融管理机关进行咨询,认为该公司属于合法经营。
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该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股东刘某等的安排下该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相关基金销售合同及理财产品合同,公司共向社会吸收人民币190亿元左右。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因为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帮助公司及刘某等人从事吸收资金业务。侦查终结被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02、辩护方向
经分析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王某某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03、辩护思路
1、王某某因求职简历挂在相关网站上由猎头公司推荐给涉案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有正规的劳动合同,涉案公司的运营结果与其没有利益关系。王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没有发展过客户,没有非法获利。在公司工作时可能对公司起到帮助作用,但是由于从事技术工作,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经向当事人及家属问询,得到《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提交给检察院。
2、王某某没有参与、策划、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王某某入职时间短暂并没有参与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法提成所得,其收入为工资、奖金等正常收入,并且主要工作内容系官方网站的维护与图形美化设计,属于技术职员,根本不从事公司业务。
3、王某某没有发展过任何集资参与人,没有收取过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情形;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更不属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王某某在公司均是按照公司、部门领导的指示做工,根本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决策。其发现公司经营理念不和主动辞职,经多次请求才离职成功。故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4、王某某没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过任何非法利益。王某某只是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工作义务,除了正常的工资奖金,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没有非法收入和提点。
5、王某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没有发展过客户,没有非法获利。在公司工作如起到帮助作用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持续沟通交流,检察院重视并认真审查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赔了自己的工资,认为王某某确实从事的不是招揽客户的工作,检察院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4、办案心得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决定是否起诉与最终量刑的不只是吸收金额,还要根据当事人在案件当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层级,具体权限,具体获利等众多原因全面审查,并且了解当事人是否对公司的政策制定、资金处置权限等有管理权限。
虽然本案王某某所在的涉案公司吸收资金190亿元,但是最终由于王某某的工作岗位及级别权限等众多原因,认定为情节轻微,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
0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建泳律师
京师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