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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刑法典中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21-03-24 浏览:917


近日,一名江苏女辅警因敲诈勒索7名公职人员被判刑的消息,在网络上蔓延开,引发了广大网民的讨论,成为近日舆论焦点。女辅警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不正当理由先后敲诈公职人员等9人人民币共计372.6万元。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由于其案发率高,侵犯了公民的公私财产权利。

一、刑法典中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

敲诈勒索罪首次于1997 年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即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并分别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后刑法经历了数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是:实施恐吓的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恐吓行为要求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故构成敲诈勒索罪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

(3)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4)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要与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数额、次数、情节的规定

(一)在数额认定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数额较大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3)“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后报最高院、最高检批准后生效。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在次数、情节认定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该司法解释对罚金刑同样做出了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 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三)在定罪量刑情节上

1.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法定量刑情节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敲诈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敲诈勒索罪与常见罪名区分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从客观上看:抢劫罪是以暴力等手段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由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等方式进行威胁。

2.从方式来看:抢劫罪的对象系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发出,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犯罪嫌疑人本人实施也可以由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手段。

3.从现实性来看:抢劫罪的抢劫手段与被害人损害财物的后果之间具有当场行,系当场夺取被害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发出要挟后一段时间内。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二者之间是互斥关系,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和司法判例所采取的通常立场。如王作富教授认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目的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亦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劳东燕教授指出,正是处分行为的存在,使得敲诈勒索罪区别于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盗窃、抢劫等夺取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研究人员则指出,敲诈勒索“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具体认定为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当具体根据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及威胁的方式、手段、内容、时间等综合确定。

(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刑法》第 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易发生混淆,因二者均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勒索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系公私财产、公民人身权利等行为。但主要区别有以下:

1.犯罪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客体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系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规定的罪名,而绑架罪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系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

2.手段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手段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以非暴力相威胁,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向第三人发出威胁,从而交付财物的目的。

3.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是直接向被害人取财,而绑架罪是想被绑架人以外的人勒索财物。

故实践中将非法拘禁作为手段勒索财物,性质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具体从二方面判断,其一是否存在非法拘禁或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其二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主观意图是向当事人主张还是向第三人主张。需要综合考量控制人质的行为、犯罪手段、犯罪客体、对象等综合考量。

(三)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并未明确规定。二者主要共同点体现在犯罪形式上,主观均系故意。行为方式认为,诈骗罪就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前者表现为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后者则是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而交付财物,还是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要挟的方式等基于恐惧交付财物的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欺骗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五、最高法公报案例分析

案 件: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等敲诈勒索案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等四犯绑架罪,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

裁判要点: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准备刀具预谋实施犯罪后,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以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逼迫被害人通知亲属交钱,明显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次,被告人以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为由,以报警为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亲属交出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所谓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被告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在为了控制住被害人时采取了轻微的暴力,但主要还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为要挟,迫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交出财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六、律师解读

(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的办案时需要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作案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问明作案手段、威胁方式、作案工具及来源、有无前科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时效最长是15年。

(三)同时办案中需要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不是主犯的、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四)还需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的手段是否合法以及被害人给付财物时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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