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系列文章,是京师(青岛)律所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聚焦执行实务、深耕专业领域的重磅内容板块。朱光涛律师立足于强制执行全流程痛点与难点,以理论精准剖析+实务深度指引为核心,持续输出可落地、可参照、可复用的专业成果,助力破解执行难题、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实体性救济制度。它旨在解决执行标的物“名实不符”引发的权利冲突——当财产登记或占有的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时,法律赋予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判,以排除或继续强制执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激增,其审理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对抗情绪强烈、虚假诉讼风险高的特点,使其成为民商事诉讼中的难点与热点。本文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下称“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为核心,结合《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构成要素与核心程序问题,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一份详实的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基础认知——制度定位与法律渊源
一●制度定位:实体性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程序性的执行行为异议。其本质是一个审判程序,而非执行程序。审判的核心是实质审查,即确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等)。在价值取向上,它更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法律渊源体系
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律师需熟悉以下核心法律文件:
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38条(原第227条、第234条)是制度根基,规定了案外人提出异议及后续诉讼/再审的路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02条至第314条是程序规则的“基本法”,规定了管辖、当事人、起诉条件、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及判决方式。
3.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当前最重要的实操依据,共23条,对程序(1—10条)和实体(11—20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化,并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名为“复议”,但其第24—31条关于实体权利审查的标准(如28、29条),在审判中仍可参照适用。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19条等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诉讼请求、确权与给付的合并处理等问题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主要类型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包括: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请求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以推翻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等提出异议。
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或申请人对法院依据特定情形(如出资不实)作出的追加或变更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二部分 解剖麻雀——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素
一●诉的主体
(一)原告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是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实体权益的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是申请执行人。
(二)被告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原则上: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2)被执行人反对:若被执行人明确反对案外人的主张,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被执行人不反对或下落不明: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若下落不明且案外人有确权请求,则应列为共同被告。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以案外人为被告。
(2)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3.轮候查封情形:
根据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条,存在轮候查封的,应以首先查封且有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的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其他已知轮候查封的申请人为第三人。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起诉的,被执行人若想主张权利,应另行起诉,而非提起本诉。
二●诉的标的
我国实务界通说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标的是“案外人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核心是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如所有权、期待权)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属于攻击防御方法,是判断诉讼标的能否成立的基础事实,而非诉讼标的本身。
三●诉的请求
这是起诉状的核心,必须清晰明确。
1.必要请求:
(1)案外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或“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某标的”)。
(2)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可选请求(确权与给付):
(1)确权请求:案外人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在判决中一并裁判。
(2)给付请求:根据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5条,案外人可以一并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办理过户登记等给付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若给付请求复杂,为避免案件过分拖延,可先就异议之诉作出判决,再处理给付请求部分。
3.实务要点:
(1)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若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本身错误,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而非本诉。
(2)不能仅提确权请求。单独的确权之诉不能产生阻止执行的效果,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包含“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内容。
(3)不能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诉请。如单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标的物等作为独立的诉请,法院将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
四●受理条件(起诉要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第304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前置程序: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法院已经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裁定。
2.起诉期限: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3.明确请求:有明确的排除执行或许可执行的诉讼请求。
4.标的明确:异议系针对特定执行标的提出,而非针对整个执行行为。
5.与执行依据无关: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三部分
程序导航——主要程序问题详解
一●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2条,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则体现了便利与效率原则。若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或委托执行,则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最终执行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系与抗辩权
法院审理的核心是对比和衡量两个法律关系:
1.案外人的法律地位: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赠与、代持、租赁等)。
2.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生效法律文书)。
案外人的抗辩权基础(即“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
(1)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特定情况下)、居住权等。
(2)物权期待权:最典型的是不动产买受人的期待权,如《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一般买受人)和第29条(商品房消费者)所保护的权益。
(3)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租赁权:查封前已签订有效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承租人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
(5)其他特殊债权:如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主张排除执行。
三●审理程序与原则
1.适用普通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实质审查原则:法院要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不能仅凭权利外观(如登记)作出判断。
3.禁止调解原则:案件涉及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性判断,原则上不得调解。
4.慎用自认规则: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防止虚假诉讼。
四●判决主要内容
判决主文应当具体明确,可包括以下顺位:
1.确认权利:若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并成立,判明确认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如“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2.排除/许可执行: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或“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3.解除执行措施:根据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3条,判决排除执行时,应同时判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写明相关裁定书案号,便于案外人持判决书直接申请解除。
4.判决驳回: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申请执行人在其诉讼请求中,只能提出“许可执行”,不能提出确权请求。确权请求应由案外人提出。
第四部分
战前准备——举证责任与证据攻防
一●举证责任分配
这是决定胜败的关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及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精神:
1.核心原则:案外人对“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事实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2.申请执行人的责任:申请执行人仅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或由其占有的“权利外观”。
二●需要提供的证据清单(以案外人视角)
律师代理案外人,应围绕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性质,系统性地组织证据。

三●如何搜集与分析证据
1.以终为始,构建证据链:从最终欲达成的“排除执行”目标出发,反向推导需要证明的权利类型及构成要件(如不动产买受人的四个要件),再围绕每个要件搜集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2.善用“财产查控”:立案后应立即申请法院调取执行卷宗,重点分析:
(1)法院查封的时间点(早于还是晚于你的权利取得时间)。
(2)法院在查封时是否已对不动产的占有情况进行核实(如现场张贴公告)。
(3)被执行人是否已就案涉标的物的状态作出过陈述。
3.关注“资金流”:对于买卖合同类案件,“支付全款”是核心。律师应将每一笔付款的时间、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事由、凭证编号等制作成清晰的资金流向图,直接提交法庭。对大额现金支付,要分析其合理性,并提供取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等补强证据。
4.重视“占有”的证明:合法占有是证明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重要事实。律师应搜集一切能证明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该不动产的证据,如长期居住的照片、视频、社区出入记录、邻居证言等。
5.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对于以物抵债、代持等容易产生虚假诉讼的案件,要特别注意:
(1)审查基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2)审查抵债物价值是否与债务金额相当。
(3)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否存在异常(如亲属、关联公司)。
(4)法院对被执行人承认的权利主张,应持审慎态度,绝不自认。
6.审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若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的确认判决或仲裁裁决主张权利,律师需要审查该判决或裁决的取得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形(如伪造证据、虚假仲裁等)。法院对这种“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原则上会支持,但若存在上述问题,则不予支持。
结语
执行异议之诉是律师代理执行案件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它不仅要求律师熟悉程序法,更要对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实体法有深刻的理解,并具备从复杂事实中抽丝剥茧、构建严密证据链的能力。
新的《执行异议之诉解释》进一步规范了程序,明确了实体处理规则,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完善。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应当精准掌握其核心逻辑,区分好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用好“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这两把武器,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
律师介绍

朱光涛 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所管委会委员、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多家高校、机构特聘教授、核心成员等社会职务。荣获“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等多个荣誉称号。
组建的全国企债清法律服务团队,累计办理执行案件500余件,为委托人回款金额超60亿元;累计处理合同类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1000余件。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敬业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周到的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