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合法来源抗辩几乎已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应对策略。笔者今日再次探讨该主题,源于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在该案中,笔者并非以代理人身份介入,而是受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担任调解员。
一、案例回顾
税务机关对诉讼标的认定错误
某店铺为拓展市场,与一家“傍品牌”的品牌商达成合作,获得全套授权后,按照该品牌商提供的装修方案、招牌设计、收款码等物料开展经营。后因被正牌品牌方起诉至法院索赔。
作为调解员,笔者仅能居中协调,不得超出调解范围提出任何对一方有利但当事人未主动主张的观点。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然而,案件处理完毕后,笔者持续思考:若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应如何应对?
二、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对诉讼标的认定错误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使用该“傍品牌”及相关装潢等,系基于其获得的授权,并依授权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运营。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不知是侵权商品,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本案中“傍品牌”并非直接用于商品,而是用于店铺名称、装潢及运营物料,看似与“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情形不符。但若将“服务”视为一种“商品”,即第35至45类服务商标与第1至34类商品商标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仅存在“商品”表达形式的差异,则此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三、其他做法
税务机关对诉讼标的认定错误
若作为被告代理人,笔者首先会采取的策略并非和解,而是:
1.收集“合法来源”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2.申请法院追加“上家”为被告或第三人,以厘清责任。
遗憾的是,本案未采取该方案,其最终结果亦不得而知。笔者仅借此案探讨服务商标侵权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性。
律师简介
Lawyer
Profile
张紫芬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权、行政诉讼,民商事合同,产品、服务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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