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股东个人为公司垫付的清算费用该如何追偿?
参考案例: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人民法院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与案外人郭某,注册成立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某占股55%、被告李某占股30%,郭某占股15%。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07年召开股东会决定开始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及郭某。2018年11月,该公司《纳税清算审核报告》显示,剩余财产为-8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79450元。同月,该公司被工商登记被注销。2016年10月至2020年7月,原告刘某为偿还公司债务、缴纳相关罚款,支付清算费用,办理注销费用等,共计花费125万余元,均为个人垫付。清算过程中,通知所有债权人对公司债权进行申报,原告刘某未申报。公司注销后,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按照股权比例支付其38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案中,对于原告追偿清算服务费,与案外人私下和解的欠款及税务罚款的主张,上述款项应属原告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原告负责处理公司注销事宜,该债权原告应在公司清算时及时向清算组进行申报,以便一并清算。而原告未申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应当承担责任。现原告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他股东行使追偿权,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以上案例信息来源于沈阳市皇姑屯区人民法院)
律师建议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破产中心丰剑波律师建议,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以其个人资金为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后,应当依法申报债权;但未依法申报债权,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他股东承担。
股东作为自然人,其财产不应与公司财产混同,若以个人财产进行垫付相关费用,即对公司享有债权,在清算时,应该及时进行申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