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
文 号:药监综药注〔2023〕70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24日
生效日期:2023年08月24日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进一步规范珲春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