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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分手后能要返还吗? 更新日期: 2023-09-05 浏览:213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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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0年4月期间,王先生、晏小姐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通过微信多次向晏小姐赠与款项,共计3100元。2020年11月7日、11月14日,王先生分别为晏小姐购买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共计花费11950元。2020年11月底,双方关系恶化,之后,晏小姐断绝与王先生的联系。

2021年1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晏小姐退还自己购买金首饰费用11950元及微信转账款项3100元,共计15050元。王先生认为,被告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原告财物,构成不当得利。晏小姐承认双方原系恋人关系,但她并没有确定和王先生结婚,所赠金首饰和款项并非订婚财物且系王先生自愿赠送,双方关系恶化系被告因家人去世,回家奔丧,原告不仅不关心被告,还恶语相加,原告不堪其扰,在此情形下,才将原告微信和电话拉黑,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仅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赠与给被告的小额款项不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晏小姐收受的小额款项系王先生自愿给付,符合恋人之间交往的人之常情,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00元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庭审中,晏小姐同意返还王先生为其购买的金首饰,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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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情侣在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经济往来。不过,当感情无法继续后,礼物的去留、金钱往来的清算,往往成为情侣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那么,情侣间相互赠与的财物,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赠与财物的性质定性较为复杂,这类案件,有主张为一般赠与的,也有主张为附条件赠与的,还有主张为借款或者日常消费开支的,具体需要根据个案的证据材料予以逐一判定。关于赠与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设“赠与合同”章节,其第六百五十七条就开宗明义地确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定义,赠与合同可以分为附义务的赠与和一般赠与,在恋爱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的赠与在财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条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所谓法定条件,《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三类,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有相关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赠与。

而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即便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赠与行为或财物类型、价值明显超过双方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例如:赠与房产、汽车、大额的金银首饰等,通常被视为暗含了强烈的结婚属性,表达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也就是说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加了解除条件,如若双方分手或者不能缔结婚姻,则视为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可以向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于主张恋爱期间款项支付的转账记录为借款的,在司法实务中则审查的更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款项系赠与还是借款。如果一方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存在钱款往来的事实,但是缺少其他证据材料,无法排除钱款往来系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合理情况时,借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一般而言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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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因此,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与另一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应签署内容详尽的借条,或者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这既可以保障出借人款项的安全,在纠纷发生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出借人顺利实现债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收款方也要明确款项的性质,避免将自己收到的赠与款项变成了借款,最终将会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风险。

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情侣们在享受恋爱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一方面,进行赠与、消费要量力而行,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做到财产独立,注意保留大额钱款往来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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