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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三期 更新日期: 2023-05-24 浏览:254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三期·2023年5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Y律师违规代理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Y律师违规跨所执业、违规进行风险代理、虚假承诺,明示与办案机关有特殊关系、诱使其签订风险代理的委托协议,要求律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答辩称:投诉人投诉的目的是为了不支付巨额律师费,逼迫有关律师妥协,放弃对投诉人“限高”的强制执行措施,且之前已经多次向律协投诉,应定性为恶意投诉。Y律师在珠海律所执业,由于案情复杂,投诉人明确要找深圳的资深律师,因此Y律师将案件推荐给深圳律所的P律师,后投诉人直接与深圳律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Y律师没有参与投诉人与深圳律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事后才知投诉人要求将Y律师的名字写入委托代理合同中。因深圳律所与珠海律所属于有关联关系的分支机构,在实际代理案件过程中,Y律师基于律所和委托人的要求,与深圳律师共同代理了案件的出庭事宜并提交了所函和授权书等文件。关于律师费,深圳仲裁委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追索律师费案件也已经处于强制执行阶段。Y律师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违规问题。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13日,投诉人向珠海市司法局投诉Y律师涉嫌违规,珠海市司法局已经依法处理。2019年6月18日,投诉人重新向珠海市律师协会投诉Y律师,珠海市律师协会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不成立,并依法向投诉人送达了《复函》。2021年6月19日,投诉人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文件,继续投诉Y律师、P律师,投诉内容与之前两次的投诉内容基本相同。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Y律师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投诉的主张,因此经审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委托代理案件过程中,务必完善代理手续,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所函、授权委托书的签署主体、签署时间、委托内容均应保持完整、一致,避免留下争议后患。


H律师事务所及C律师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H律师事务所及C律师在代理投诉人的交通事故一案中,有意欺瞒减少投诉人的伤残护理期,并在结案后敲诈勒索骗取投诉人钱财。请求被投诉人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承担百分之20责任的标准,应得到护理费人民币12000元,以及C律师敲诈投诉人的人民币3000元,要求偿还一共人民币15000元。


被投诉人H律师事务所及C律师答辩称:投诉人主张的投诉事项、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在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上代理人没有失误和过错,况且案件是风险代理,当事人赔偿越多,律师的代理费越多,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理由故意欺瞒减少投诉人的护理费。被投诉人根本没有敲诈勒索过投诉人,也确实没有额外多收过投诉人的钱财。被投诉人在代理案件中没有违纪、违规和违法,投诉人的投诉的事项不存在。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7月16日,投诉人与H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C律师代理投诉人参与诉讼/调解,律师费按照赔偿义务人支付给甲方款项总额的百分之壹拾伍收取(15%),律师费在支付文件生效后收取。第十一条约定,其他约定条款如下:由乙方垫付鉴定费和诉讼费,收到赔偿款后还给乙方。


2016年7月21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2日,投诉人的账户转存收入人民币1871159元。


2016年9月8日,投诉人转账支付给C律师人民币34900元。2020年12月10日,H律师事务所为投诉人开出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元;2020年12月15日,H律师事务所为投诉人开出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0000元。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被投诉人C律师存在私自收费、未及时足额开具律师费发票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也未给投诉人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分。但为了让被投诉人C律师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防止日后违规行为的出现,应对C律师作出责令检讨的处理,责令其提交书面检讨。


【处分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第九十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H律师事务所及C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及C律师存在敲诈勒索骗取钱财的行为,投诉人主张退还伤残护理费及其他费用也不属于律师协会处理范围,且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是被投诉人C律师存在私自收费、未及时足额开具律师费发票的行为。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注意在执业期间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及时开具律师费发票,接受委托要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将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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