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律所业绩丨京师律师代理散户投资者诉保千里赔偿案获胜 更新日期: 2021-09-27 浏览:663


近日,29名散户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银信评估”)、立信会计事务所、东北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迎来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保千里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43.23万元。

此案29名散户投资者中的18名由京师律所证券交易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谢重基律师代理,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最终赢得胜诉。不同于以往的是,在此次诉讼中,两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均被法院判决对原告所负债务部分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担任保荐、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职责的专业中介机构,被称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在这次投资者诉保千里案件中,连同评估公司、会计所和券商一起被列为被告,并被法院判决承担不同比例赔偿责任,着对中介机构执业敲响了警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案情回顾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并没有

在此案中,29名散户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称,保千里公司因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以(2017) 78号、(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并处罚;东北证券作为保千里公司2015年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作出(2019) 76号《纪律处分决定书》,且在重组后东北证券作为督导券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督导义务;被告银信评估公司因相关评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以(2018) 1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并处罚;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保千里公司2015年重组的审计机构,以及后续保千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保千里公司两次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故请求判令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中的保千里和相关中介机构,都以2017年8月9日保千里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时间起点,认为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已于2020年8月9日届满,原告在此之后基于该虚假陈述行为要求保千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深圳中院认为,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保千里公告第一次(2017)78号处罚的时间是2017年8月12日,就该次处罚对其提起诉讼的时效应截至2020年8 月11日;第二次(2019) 141号处罚的公告时间是2020年3月20日,截至本案庭审时,对该次处罚提起诉讼的时效尚未届满。

29名散户投资者终获赔,涉事券商、会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散户投资者向保千里和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公司索赔此前已有案例,此次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此次是首度被判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这也是这次案件的焦点问题。

对此,深圳中院认为,保千里公司、银信评估公司已受到行政处罚、东北证券工作人员已受到纪律处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在深圳中院已认定保千里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据此要求东北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银信评估公司作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故东北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银信评估公司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身份适格

深圳中院表示,东北证券在保千里资产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不准确,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且东北证券此后未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承诺,东北证券不能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东北证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综合考量东北证券的职责定位、违规行为所涉事项及其过错程度、受处理的类型等因素,深圳中院酌定东北证券在10%的范围内对保千里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东北证券在本案中只对原告因第一区间(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投资损失部分,对保千里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立信会计事务所,深圳中院认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及保千里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严格依照审计业务准则执业,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

深圳中院表示,综合考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定位、违规行为所涉事项范围及其过错程度、受处理的类型等因素,同时与本系列案中介机构责任承担方式相统一,酌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保千里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证券交易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从左至右:腾儒律师、孙智阳律师、谢重基律师、王营律师)

谢重基,证券交易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证券交易纠纷,其他重大合同纠纷,涉公司股权、证券的婚姻家事纠纷,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1、投资者诉宏磊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2、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3、投资者诉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4、投资者诉天阶生物股票交易纠纷案件;

5、投资者诉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6、投资者诉长生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7、投资者诉天业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8、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