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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业绩 | 京师律师为企业家宫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 更新日期: 2021-05-19 浏览:782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宫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以筹备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为由,以北京某世纪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2015年12月,宫某某又以香港演员李某某已经同意参加“做个百分之百的女人”的节目录制为由,以北京某世纪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近乎百分百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被害人袁某、张某、喀什某文化传媒公司、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案,称宫某某在以上合同项目中骗取资金共计1040多万元。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宫某某刑事拘留。

经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小宁律师、张军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只就其中的2起共计230万元的事实提起公诉。

2017年4月2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被告人宫某某于2013年11月谎称其提供的电视剧剧本《追梦女孩》已经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并取得了相关拍摄的行政手续为由,以北京某世纪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袁某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 ,骗取袁某人民币200万元。(2)被告人宫某某于2015年12月,谎称自己已取得演员李某某的委托,同意参加“做个近乎百分之百女人”节目的录制,并向张某提供了伪造的委托书,在北京市朝阳区,以北京某世纪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所在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近乎百分百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骗取张某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宫某某的指控,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

(二)诉讼流程

2016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宫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侦查终结,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1月29日,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又交办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2017年4月20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最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2日决定撤回起诉;2018年6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于2018年7月5日对宫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宫某某被无罪释放。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宫某某无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某骗取袁某200万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宫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从客观行为方面看,被告人宫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3.导致合同最终未得到全面履行的客观原因在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剧投放的政策性调整,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刑事诈骗情形

4.在证据方面,辩护人对袁某提供的《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5.公诉机关对于电视剧《追梦女孩》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某骗取张某30万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1.“做个近乎百分百完美女人”电视节目项目已客观存在并持续推进,被告人宫某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有合理基础,不存在欺诈行为

2.根据款项的使用来看,无论是签订合同之前还是之后,被告人宫某某均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3.鉴于李某某、陈某某实际已经与被告人宫某某合作开展业务,即便其提供的《委托书》并不真实,也只是可能存在民事上的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三)在本案的处理中,须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法律界分

1.在准确把握行为的实质和效果的基础上,强化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2.准确领会刑事、民事立法精神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的核心

3.《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被告人宫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家,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完全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来看,本案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主题,而司法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办案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宫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被告人宫某某没有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意图,客观上也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实质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期间,辩护律师为了更加有力地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亲自前往国家新闻出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搜集了相关证据,同时调取了袁某和张某的微信记录和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该案于2017年4月24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本案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宫某某充分发问并提出:本案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宫某某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犯罪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未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构成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宫某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8月15日,辩护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2018年1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依旧坚持法院应当对宫某某进行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2018年1月25日,辩护律师再次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证据的材料。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期间证据发生变化,认定被告人宫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8年6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8年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当事人明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同时也为当事人能够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正常地展开经营和创新创业行为提供了保障。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存在的价值。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亦应当揭示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企业家犯罪现状及预防和有效辩护,关注企业家成长环境,助推企业风险防范,从而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具备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意识,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

宫某某最终能够无罪释放,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理念和精神的体现;同时辩护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辩护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采。无疑,该案是控辩审三方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共同努力的典型案例。

律师简介

郑小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执行副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国际关系学院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等职务。

张军

现任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京师全球战略投资人,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人才库。一带一路商贸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外导师、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朝阳区律协商事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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